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在日本离婚时,需提交离婚申报。同时也需向其本国提交申报。与结婚时相同,不可忘记提交外国人登记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申报。(请参照 3结婚与离婚时的各种申报)
2-1 离婚申报
离婚申报是指离婚时向所在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政府)提交申报。离婚形式有通过协商的协议离婚、在家庭裁判所(法庭)参与下的调停离婚、审判离婚以及判决离婚。
(1) 夫妇的一方为外国人时
如双方都同意离婚,可按照日本的法律进行。但是在外国人其本国是否有效,则根据其国家法律而定。此外,国家不同其办理手续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请咨询在日大使馆或领事馆。如有必要,可申请取得离婚申报受理证明书。
对于有子女的情形,还需提交子女亲权者的姓名以及同意该亲权的姓名申报。
| 所需资料 |
提交处/咨询处 |
提交时间 |
提交人 |
1 离婚申报(在市区町村役所(政府)备有表格)
※需2名成年证人签名与盖章
2 户口本誊本 1份 (日本人)
3 护照
5 调停离婚等时,调停调书、审判书、判决书等誊本和确认证明书 |
结婚双方之一的居住地,或者日本人本籍所在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政府) |
<协议离婚时>可随时提交申报
<调停离婚等时>在调停等确定日起10天之内提交申报 |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
<调停离婚、审判离婚、判决离婚等时>离婚申请人 |
※如需要,可在受理后领取离婚受理证明书。
● 不想离婚时
当夫妻中的日本人一方希望离婚时,如日本人一方在不经过另一方同意下在离婚申报上签字并提交役所(政府),则离婚即告成立。
当夫妻中的外国人一方不希望离婚时,可向日本人一方的本籍所在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政府)提交不受理申报申请。通过此方法,可在提交后6个月内阻止离婚申报的受理。如在6个月后仍未能解决问题,需再次提交相同的书面申请。
● 居留资格的变更
外国人与日本人的配偶者离婚后,同时失去了“日本人配偶者”的身份,尽管并非必须立即回国,但需在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资格变更手续。由于失去了“日本人配偶者等”居留资格,因此不可办理居留期限的更新手续。如继续希望在日本居留,必须取得其他居留资格(请参照 A居留资格2-8)。
● 在双方国家办理了跨国结婚手续时
仅在日本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忘记了在外国人的本国办理离婚手续时,在其本国仍处于结婚状态。当再婚等时,就可能引发麻烦。所以,也必须在其本国也必须要办理离婚手续。
(2) 夫妇双方均为外国人时
由于各国离婚成立的条件不同, 有关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等请咨询在日大使馆、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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