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您希望在日本就职时,有必要确认自己的居留资格可否从事该项工作(请参照
A居留资格1居留资格的确认)。在自己的居留资格许可的活动范围外获取报酬时,必须在地方入国管理局取得“在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未获得许可的临时工属于非法劳动就业(请参照
A居留资格2-6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 外交 |
作为日本国政府所接受的外国政府外交使团或者领事机构的成员、或者根据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享有与外交使节同等特权及豁免权者、或者上述这些人员的同一家庭成员的活动〈外国政府的大使、公使、总领事等及其家属〉 |
从事“外交活动”的期限 |
○ |
| 公务 |
作为从事日本国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机构公务者、或者其同一家庭成员的活动(在“外交”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外国政府的职员等及其家属〉 |
从事“公务活动”的期限 |
○ |
| 教授 |
在日本的大学或者具有同等水平的机构、专门学校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等活动〈大学教授、讲师等〉 |
3年或者1年 |
○ |
| 艺术 |
伴随有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以及其他艺术等活动(在“演出”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画家、作曲家以及作家等〉 |
3年或者1年 |
○ |
| 宗教 |
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到日本的宗教家所进行的传道以及其他宗教活动〈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传教士等〉 |
3年或者1年 |
○ |
| 报道 |
根据与外国报道机构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采访以及其他报道活动〈外国报道机构的记者、摄影师等〉 |
3年或者1年 |
○ |
| 投资与经营 |
开始在日本经营贸易以及其他业务、或者在日本投资并经营这些业务或者从事该业务的管理工作、或者已开始经营这些业务的外国人、(含外国法人。在以下各项相同。)、或者作为在日本投资这些业务的外国人的代理进行经营或者从事该业务的管理工作的活动。(在“法律与会计业务”项中所规定的、必须拥有法律上资格才能进行的经营与管理活动除外。)〈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 |
3年或者1年 |
○ |
| 法律与会计业务 |
外国法律事务律师、外国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拥有法律上资格者所从事的法律或者与会计相关业务的活动〈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
3年或者1年 |
○ |
| 医疗 |
医生、牙科医生以及其他拥有法律上资格者所从事的与医疗相关业务的活动〈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护士〉 |
3年或者1年 |
○ |
| 研究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研究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研究活动(在“教授”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政府相关机构及企业等的研究者〉 |
3年或者1年 |
○ |
| 教育 |
在日本的小学、初中、高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保健学校、专修学校及各种学校或者在设备以及编制相关方面具有同等水平的教育机关所从事的语言教育及其他教育活动。〈小学、初中、高中的语言教师等〉 |
3年或者1年 |
○ |
| 技术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需要理学、工学及其他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或知识业务的活动(在“教授”、“经营与投资”以及从“医疗”至“教育”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机械工学等技术人员〉 |
3年或者1年 |
○ |
| 人文知识与国际业务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需要法律、经济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知识业务的活动(在“教授”、“艺术”、“报道”以及从“投资与经营”至“教育”、“企业内调动”以及“演出”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企业的语言教师、设计师以及口译者等〉 |
3年或者1年 |
○ |
| 企业内调动 |
在日本有总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事业所的公立及私营机构的在外国事业所的职员调动到该日本办事处、并在规定期限从事该表中的“技术”或者“人文知识与国际业务”项中所规定的活动〈来自外国事业所的调动者〉 |
3年或者1年 |
○ |
| 演出 |
与戏剧、演艺、演奏以及体育等相关的活动、或者其他艺能活动(在“经营与投资”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歌手、舞蹈演员、演员以及职业运动员等〉 |
1年、6个月或者3个月 |
○ |
| 技能 |
根据与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在产业的特殊领域需要熟练技能业务的活动〈外国烹调师、贵金属加工艺人以及飞行员等〉 |
3年或者1年 |
○ |
|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 文化活动 |
不伴随收入的学术上或艺术上的活动、或者对日本特有文化或技艺进行专门研究以及通过专家指导学习这些内容的活动(在从“留学”至“研修”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日本文化的研究者等〉 |
1年或者6个月 |
× |
| 短期逗留 |
在日本短期限逗留、进行观光、疗养、体育、探亲、参观、参加讲习及碰头会、业务联络及其他类似的活动〈观光、短期商务、探亲及朋友等〉 |
90日、30日或者15日 |
× |
留学 |
在日本的大学或者具有同等水平的机构、专修学校的专业课程、以及以帮助进入日本大学为目的对在外国获得12年教育者实施教育的机构、高等专门学校等接受教育的活动〈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等学生〉 |
2年或者1年 |
× |
就学 |
在日本的高中或者盲学校、聋哑学校、保健学校的高等部、专修学校的高等课程或一般课程、以及各种学校(在“留学”项中所规定的机构除外。)、或者在设备以及编制相关方面具有同等水平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高中、专修学校(高等课程或者一般课程)等学生〉 |
1年或者6个月 |
× |
研修 |
被日本公立及私营机构所接收、从事技术、技能或知识学习的活动(在“留学”及“就学”项中所规定的活动除外)〈研修生〉 |
1年或者6个月 |
× |
家属 |
作为持有从“教授”至“文化活动”居留资格的居留者与持有“留学”、“就学”或者“研修”居留资格的居留者抚养的配偶者及其子女所进行的日常活动〈劳动就业外国人等所抚养的配偶者及其子女〉 |
3年、2年、1年、6个月或者3个月 |
× |
|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 特定活动 |
法务大臣分别对各外国人特别规定的活动〈外交官等的家务佣工、打工度假、业余体育运动员以及技能实习生等〉 |
1. 3年、1年或6个月
2. 法务大臣分别对各外国人规定的期间(不超过1年范围) |
○ |
| 居留资格 |
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相应的职业例等〉 |
居留期限 |
劳动就业 |
| 永住者 |
获得法务大臣定居认可者〈获得法务大臣的永住许可者〉 |
无期限 |
◎ |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日本人的配偶者或者符合民法(明治29年(1896年)法律第89号)第817条2所规定的特别养子或作为日本人孩子的出生者〈日本人的配偶者、亲子及特别养子〉 |
3年或者1年 |
◎ |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持有永住者居留资格的居留者、或者与和平条约相关的国籍脱离者 等 入管特例法所规定的特别永住者(以下统称为“永住者等”。)的配偶者、以及作为永住者等的孩子在日本出生并继续在日本居留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以及在日本出生并继续在日本居留者〉 |
3年或者1年 |
◎ |
| 定住者 |
法务大臣考虑到特别理由而认可的一定居留期限的居住者〈印度支那难民、条约难民、第三代日裔以及外国人配偶者的亲子等〉 |
1. 3年或者1年
2. 法务大臣分别对各外国人规定的期间(不超过3年范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