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国民健康保险
(1) 加入对象
未加入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者均可加入。即使是外国人,只要办理了外国人登记,并且持有1年以上的居留资格,未加入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居留资格为“短期逗留”者除外)。此外,尽管入境时的居留资格为不满1年,但随后获准可居留1年以上者也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请注意。
※但是,根据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日美社会保障协定,美国费用负担法令适用者,如果能够从美国社会保障厅获取已加入能够支付在日本接受疗养相关费用的适当保险,没有必要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请注意。
(2) 加入手续
请到办理过外国人登记的市区町村的役所(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负责部门办理加入手续。
| 所需资料 |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
居留期间未满一年者请提供能够证明将在日本居留一年以上的资料
(入学许可证,在学证明书等) |
(3) 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者证)
一旦加入保险,您即可领取保险证。保险证是证明您已加入保险的证件,因此请务必妥善保管。在保险证上记载了加入者的住所、姓名等,在接受诊察时必须提交给医疗机构的窗口。当在日本国内旅行时也务必随身携带。此外,禁止进行保险证的借贷及买卖。
(4) 在医疗机构的个人负担额
因病或受伤而接受治疗时,自己负担医疗费的3成。但是,70岁以上者根据收入自己负担1成或3成,0~2岁婴幼儿自己负担为2成。
●自己负担额
| 未满3岁者 |
医疗费的2成 |
| 3岁以上未满70岁者 |
医疗费的3成 |
| 70岁以上者 |
医疗费的1成(超过一定收入者为3成) |
(5) 保险费
保险费需自己通过金融机构等进行缴纳。缴纳方法有带着役所(政府)送来的“付款单”到金融机构或役所(政府)进行缴纳和通过金融机构的“转帐” 进行缴纳。也有征收员上门收费的情况。
保险费的金额因市区町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收入及家庭人数而定。但是,来日本的第一年因前一年在日本没有收入,因此以最低限额的保险费来计算,从第二年开始根据收入等而发生变动。此外,40岁以上65岁未满者,另外需加上护理保险部分的金额(请参照 I 其他福利 2-1)
如不及时缴纳保险费,主管部分将收回被保险者证,而发给被保险者资格证明书。在保险证被收回期间,医疗费可能需自己全额负担(以后可作为疗养费向市区町村的役所(政府)或所属的组合申请支付)。尽可能做到不拖延,认真缴纳保险费。因灾害及失业等在缴纳保险费上有困难时,有时可获得减免保险费。请向市区町村役所(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负责部门咨询。
(6) 国民健康保险的支付种类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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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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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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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受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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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被保险者证接受治疗时 |
→ |
疗养补助 |
| 代付医疗费时 |
→ |
疗养费 |
| 负担一定金额以上的医疗费时 |
→ |
高额疗养费 |
| 紧急情况等被转送时 |
→ |
转送费 |
| 生育时 |
→ |
生育一次性补助费※ 30~38万日元 |
| 死亡时 |
→ |
丧葬费 |
※ 生育一次性补助费
被保险者生育时每生一个孩子均可获得30~38万日元的生育一次性补助费。补助费金额因市区町村不同而有所不同。
(7) 有以下情形时请申报
一旦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就不能自动退出。当加入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时,请在14日以内向役所(政府)的国民健康险负责部门提出申报。保险证遗失、弄脏时或生孩子、户主发生变更、以及被保险者死亡等时,请在14日以内提出申报。
因搬家而住所变更时,也必须提出申报。搬出时,请带上保险证到至今居住地的役所(政府)申报搬出日期,在14日以内到新住所的役所(政府)提出搬入申报。
从日本出境时,请事先带着保险证和印章(如持有)、外国人登记证明书、机票等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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