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到了晚年而需要护理时,通过整个社会来支撑高龄者及需要护理者(需要帮助者)的制度称为“护理保险”。该制度以40岁以上者为加入对象,共同缴纳保险费,当被认定为处于有护理必要的状态时,需只负担护理费用的1成即可享受护理服务。
该制度由加入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和税金来支撑。65岁以上者和40~64岁且加入了医疗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的全体人员负担保险费。
因此,办理了外国人登记且居留期限为1年以上者或从生活的实际状况等来看可认为居留1年以上者之中,凡40岁以上者都必须加入护理保险。
・第1号被保险者(加入者):65岁以上的全体居民
・第2号被保险者(加入者):40~60岁且加入了医疗保险的全体居民
第1号被保险者(加入者)和第2号被保险者(加入者)在保险费的负担方法及享受服务的条件等有所不同。第1号被保险者(加入者)的保险费根据市区町村的征税状况而被分为若干档次,第2号被保险者(加入者)则是在国民健康保险等医疗保险费之上增加缴纳的结构。保险费的金额根据所加入的医疗保险不同而不同。